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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流程
发布时间:2024-05-04

小编为你整理了上海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流程所需要的材料及时限如下:

  一、审批项目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三、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

  (1)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

  四、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五、提交材料目录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6)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7)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现场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审批时限

  1、登记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属于简易登记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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